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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之 “如何罚”:违规养犬的法律责任

07-07 11:31  

为有序规范养犬行为

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

明确违规养犬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

↓↓↓

一、养犬登记类违规

饲养未登记犬只:公安部门责令限期登记;

伪造/买卖养犬相关证件:处10-15日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养犬行为类违规

犬只干扰他人生活: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200-500元罚款;

驱使犬只伤害他人:处5-10日拘留,并处200-500元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;

物业区域内养烈性犬/大型犬:没收犬只,并处5000-10000元罚款;

携犬外出未束链: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-1000元罚款;情节恶劣的没收犬只;

未清除犬只粪便:责令清除,可处警告或50-200元罚款;

违规养犬导致狂犬病传播: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000-20000元罚款。

三、其他违规情形

阻碍执法人员履职: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

管理部门人员失职: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相关文件: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

来源:云上咸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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