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序规范养犬行为
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
明确违规养犬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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饲养未登记犬只:公安部门责令限期登记;
伪造/买卖养犬相关证件:处10-15日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犬只干扰他人生活: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200-500元罚款;
驱使犬只伤害他人:处5-10日拘留,并处200-500元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;
物业区域内养烈性犬/大型犬:没收犬只,并处5000-10000元罚款;
携犬外出未束链: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-1000元罚款;情节恶劣的没收犬只;
未清除犬只粪便:责令清除,可处警告或50-200元罚款;
违规养犬导致狂犬病传播: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000-20000元罚款。
阻碍执法人员履职: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
管理部门人员失职: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