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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之 “如何管”:明确职责与规范管理

07-07 11:29  

为有序规范养犬行为

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

明确了多方管理职责、登记制度

收容领养规则及经营规范

具体如下

↓↓↓

一、明确多部门管理职责

政府层面:市及县(市、区)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,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

主管部门(公安):负责养犬登记、犬牌发放,查处无证养犬、犬只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其他部门:

城管执法:查处影响市容的养犬行为、捕捉流浪犬;

住新:督促物业劝阻违规养犬;

市场监管:监管涉犬经营单位;

农业农村:负责犬类免疫、疫情监测、无害化处理;

卫健:负责犬伤诊治、狂犬病疫情监测;

乡镇/街道:设立犬只收容所,处置流浪犬。

基层组织:村(居)委会、业委会将养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/业主公约,协助管理。

二、落实养犬登记制度

登记条件:

个人: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固定住所、犬只免疫证,倡导每户不超1只;

单位:需有特殊用途、专门圈养设施、免疫证等。

登记流程:养犬人持身份证、住所证明、免疫证等材料,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,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(符合条件发登记证/犬牌)。

变更与补办:养犬人信息变更、犬只转让/失踪/死亡,需15日内办理变更/注销;登记证损毁/遗失可补办。

三、规范犬只收容、认领与领养

收容范围:走失犬、流浪犬、养犬人送交犬、依法没收犬。

认领规则:已登记的走失犬,收容所3日内通知养犬人,养犬人5日内认领。

领养要求:检疫合格的无主犬,可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/单位领养,领养后需办理登记。

四、约束犬只经营行为

涉犬经营(养殖、交易等)需办理相关证照,场所需符合防疫条件,不得设在人口密集区;

犬只诊疗机构不得开具虚假免疫证;

经营中发现犬只染疫,需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,不得转移/出售。

相关文件: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

来源:云上咸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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