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序规范养犬行为
《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》
明确携带犬只外出需遵守以下规则
避免影响他人与公共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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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犬只挂犬牌、束犬链(绳)(长度≤1.5米),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,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;
乘电梯/在人员密集场所,需为犬只戴嘴套、装入犬袋(笼)或怀抱;
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;
及时制止犬只吠叫、追咬等攻击行为。
单位办公场所、政务服务场所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;
公共文化体育场所、餐饮场所、候车室、商场、银行等人群聚集封闭场所;
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(乘出租车需征得驾驶员同意)。
盲人携带导盲犬,不受上述外出限制;
居住区可通过业主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,区域内需配备环卫设施与告示牌。


